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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行非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蔡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潘行非审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蒋永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方文,该局古沟市场监管所副所长。被申请执行人:蔡伟伟,男,1988年4月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潘)市监罚字(2014)60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蔡伟伟罚款6000元的工商行政管理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2014年6月24日,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蔡伟伟经营的潘集区古沟乡二零一零土菜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蔡伟伟经营的潘集区古沟乡二零一零土菜馆《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的截止日均为2013年10月14日。蔡伟伟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均到期未重新申请办理的情况下,仍继续从事餐饮服务,蔡伟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之规定,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物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潘)市监罚字(2014)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蔡伟伟罚款6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014年7月17日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蔡伟伟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蔡伟伟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2014年10月31日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蔡伟伟送达了淮潘古市监催执字(2014)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该催告期限届满后,蔡伟伟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本院认为: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潘)市监罚字(2014)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超越或滥用职权的行为,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潘)市监罚字(2014)6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给予蔡伟伟罚款6000元,加处罚款6000元,合计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源萍审 判 员  蒋春阳人民陪审员  谢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