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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市民初字第3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郭汝良与江西新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阿市民初字第3902号原告郭汝良。委托代理人唐晓春。被告江西新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大桥抚生路。法定代表人陈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汝良诉被告江西新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汝良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汝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汝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汝良负担。代审判员  喻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