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监利民初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尧成、王桂成与张万伦、王钢成、王操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尧成,王桂成,张万伦,王钢成,王操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监利民初字第01355号原告王尧成。原告王桂成。委托代理人刘定红,齐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张万伦。委托代理人陶桓茂,监利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钢成。被告王操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尧成、王桂成诉被告张万伦、XX成、王操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尧成、王桂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尧成、王桂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王尧成、王桂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尧成、王桂成负担。审 判 长  王 石审 判 员  蔡端垓人民陪审员  张为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谢 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