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一重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腾飞与济宁昕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腾飞,济宁昕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一重字第29号原告:李腾飞。委托代理人:李福生,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昕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告李腾飞诉被告济宁昕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1)济中区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原告李腾飞不服该判决,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济民终字第2072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1)济中区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腾飞的委托代理人李福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宁昕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腾飞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腾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李腾飞负担。审 判 长 郝 芳审 判 员 刘 宁代理审判员 郭克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顾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