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显宝与荣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显宝,荣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078-4号申请执行人:刘显宝,男,1963年7月6日生,个体户,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李芳,明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荣猛,男,1973年5月14日生,驾驶员,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083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荣猛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荣猛的工商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家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