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钟绵彬与王昌成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绵彬,王昌成,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915号申请人钟绵彬。被执行人王昌成。被执行人陈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法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文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祝介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