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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钟绵彬与王昌成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绵彬,王昌成,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915号申请人钟绵彬。被执行人王昌成。被执行人陈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法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文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祝介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