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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周艳春与宗建青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艳春,宗建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保字第45号申请人:周艳春,男,汉族,1967年3月2日生,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被申请人:宗建青,女,汉族,1969年7月13日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周艳春诉被申请人宗建青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艳春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前保全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宗建青所属的“鲁威渔60485、60486号”渔船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周艳春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宗建青所属的“鲁威渔60485、60486号”渔船;三、责令被申请人宗建青提供人民币12万元或其他等额有效担保。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孙 鹏人民陪审员  王仲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