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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行非审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无为人口计生委与余某、徐某某计生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无行非审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魏宝中,该会主任。被执行人:余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余某、徐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4]090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090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4]090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审 判 长  季爱华审 判 员  王烈霞代理审判员  陈振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司静文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