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胡春明与张洪军交通事故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春明,张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11号申���人胡春明,男,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张洪军,男,住山东省陵县。被申请人张洪军与申请人胡春明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洪军驾驶的车辆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洪军驾驶的鲁N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提取车辆,可向本院提交相应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产生的费用暂由被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綦伟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