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三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魏清英诉朱学成、朱家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某某,朱某某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保字第00001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委托代理人马立军,甘肃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第三人朱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第三人朱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将第三人朱某某在甘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宁堡信用社的存款190000元(朱家林的死亡赔偿款),依法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第三人朱家原银行账号内存款190000元。二、将担保人魏某某所有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兰州远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号长城牌小型轿车一辆、徐玲所有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相关手续依法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