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刑初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向国平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国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熟刑初字第0109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国平。被告人向国平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4年9月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6日被羁押),同年9月19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辩护人郭庆荣,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4)1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国平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国平及辩护人郭庆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国平于2014年9月6日10时许,在常熟市辛庄镇张桥金太子模特儿厂内家俱车间,因琐事与被害人郑某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向国平将郑某打倒在其身后运转中的锯床上,致被害人郑某左手手臂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向国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国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经过无异议,但对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有异议。辩护人郭庆荣认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定性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向国平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2、被告人向国平系自首;3、被害人有重大过错;4、被告人向国平夫妻有工资在厂里,厂里已对被害人作了部分赔偿;5、被告人向国平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向国平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6日10时18分许,被告人向国平在常熟市辛庄镇张桥金太子模特儿厂家俱车间内工作时,因郑某与其妻子廖某发生口角,遂上前挥拳击打郑某面部,郑某捡木料条反击,木料条被被告人向国平挡落,两人互相扭住推搡,后被告人向国平挥拳推打郑某,致郑某倒在其身后运转中的锯床上,左手手臂被锯齿锯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郑某之损伤已构成人体重伤二级。案发当日,常熟市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至现场将被告人向国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向国平所在单位已对被害人作了部分赔偿。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郑某的陈述笔录,证明案发当时其在上班,有个男的过来打其,后来推了其一下把其推倒,其左手碰到了正在运转的切割机,后其被送到医院。2、证人梁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系金太子模特儿厂家俱车间负责人,向国平夫妻是2014年3月到厂里上班的。案发当时其在车间,向国平妻子廖某向其反映女工郑某说她坏话,其就说了郑某。突然向国平从边上冲过来,对着郑某脸颈部打了一下,郑某捡起一根木棒朝向国平打去,但好像没打到,向国平对郑某推了一下,郑某就往后倒在后面的锯床上。当时锯床开着,郑某的左手臂就被运转的锯片割到流血了。厂里从开始上班就要打开平面锯,中午吃饭会关闭一会,其他时间不间断。向国平是木工,肯定知道平面锯的构造和原理。事发后他们夫妻俩就跑了,后来警察把向国平找出来,他还不承认。被害人受伤后一直住在厂里,厂里支付医疗费五万元,向国平家属没有回应,也没有赔偿,他们夫妻有两万多工资在其手里,以后和他结算的时候要先扣除,剩下的再向他追要。3、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金太子模特儿厂工作,案发当时其在上班,看见一男一女在吵架,女的说男的老婆,男的就打了女的一耳光,女的捡了一根木棍要打男的,男的推了女的一下,女的倒地,左手碰到了厂里的切割机,当时切割机还在运转,她的手臂就被切到了,流了好多血。同时,其对被告人向国平、被害人郑某进行了辨认。4、证人欧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给家俱厂做淘宝网站的,案发当时其在办公室,听到外边有人喊老板就去车间看,看见一个女的和老板亲戚在吵架,一个男的走过去打了女的一巴掌,女的从地上捡了一根木棍朝男的挥了一下但没打到。其去劝架,男的用手推了一下女的,女的向后倒在后面的切割机上,因为当时是上班时间,机器在运转,女的左手臂碰到了切割机齿轮,被割伤出了好多血。同时,其对被告人向国平、被害人郑某及廖某进行了辨认。5、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时其在车间干活,听到有个女的说一对夫妻的坏话,双方吵起来。夫妻中的男的就上去跟那个女的扭在一起,互相推来推去,后来不知道怎么他俩就到了切割机旁边,突然那个女的仰面倒在切割机上,左手臂正好碰到切割机的齿轮上,因为当时是上班时间,机器都在运转,那个女的手臂就被割伤了,流了好多血。同时,其对打架的被告人向国平、被害人郑某及廖某进行了辨认。6、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证明案发当时其在车间干活,听到边上有人吵架就去看,看见一男一女在吵架,男的挥拳打了女的一下,女的从地上捡了一根木条打男的,他们边吵边打一直到了木料切割机那边,女的又挥起木料打了男的一下,男的将女的一推,女的倚着切割机平台往后仰,因为当时是上班时间,机器在运转,女的左手碰到了切割机齿轮就受伤了,流了好多血。7、证人吴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系金太子模特儿厂家俱厂员工,向国平来厂里工作一年左右,他是木工,负责打磨。出事时是上午十点左右,那时是工作时间,机器会一直运转。8、当庭播放的监控录像,证明案件发生的经过情况。9、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环境、方位情况。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手术记录、病例,证明被害人郑某的伤情。11、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向国平的到案经过。12、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向国平的自然身份情况。13、被告人向国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到案后对其推打被害人致对方倒在锯床上受伤的事实予以否认,后供述案发当日10点多,其和妻子廖某在车间上班,被害人说其妻子坏话,其非常气愤,上前用右拳打了被害人腮帮子位置,之后对方捡了木料条打其,两人扭打在一起,其用右拳打了她身上,之后她就往后倒在切割机又倒在地上。一同事把其拉开,其就回宿舍了。同时,其对被害人郑某作了辨认。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车间负责人梁某及多名员工的证言均证实上班时间锯床不间断运转,被告人向国平作为木工在该车间工作半年,对该环境及在该环境中殴斗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明知。被告人向国平挥拳击打被害人,主观上能够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会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并在随后扭打过程中推打被害人致其倒在锯床上受伤,后径自离去,在得知被害人伤情后亦未采取任何救援措施,足见其对危害后果所持的放任心态。被告人向国平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的该辩解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第2、3点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梁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向国平到案后的第一份供述均证明被告人无主动投案的意思,到案后亦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构成自首;本案中,被害人并无刑法上的过错。故对辩护人的该两点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国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所在单位已对被害人作了部分赔偿,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国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国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曹瑞秋代理审判员 陈 洁人民陪审员 瞿元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兆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