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刘建平与唐皓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唐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刘xx。被执行人唐x。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唐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43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x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xx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4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丽审 判 员 范忠诚代理审判员 舒友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倪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