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李红信用卡诈骗判决书正本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东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红,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鞍山市电业局职工,现住鞍山市铁东区营城路54号楼3单元3层34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4)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欣、代理检察员于长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李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申请了一张卡号为6259650550742206的信用卡。同月23日,李红开卡后开始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同年6月30日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9万元。李红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还款,后经建设银行鞍山分行多次催收,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2014年8月10日14时40分许,建设银行鞍山分行工作人员牛锦涛到公安机关报案。当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鞍山市铁东区义如意网吧内将李红抓获。同月12日,李红归还银行透支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共计37330.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牛锦涛的证言,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存款凭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总计人民币2.9万元,数额较大,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透支款项,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红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被告人李红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2.9万元,应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处以刑罚,考虑到李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还银行全部透支款项,可以依法对其在上述刑罚幅度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红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金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