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民三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汇鑫密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西安五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三初字第16号原告自贡汇鑫密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竹棚子路137号。负责人周杰。被告西安五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电子西街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汇鑫密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西安五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汇鑫密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汇鑫密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汇鑫密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自贡汇鑫密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审 判 长 马 超审 判 员 张 俊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胜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