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0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仝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01806号原告仝某某,男,195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仝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仝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仝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岳彩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