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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执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葛建华与陈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建华,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字第1488号申请执行人葛建华被执行人陈霞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3)莱城民初字第245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彦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