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朱世军诉陈军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军,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187号原告朱世军,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陈军,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世军诉被告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世军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世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世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尔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宋 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