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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朱世军诉陈军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军,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187号原告朱世军,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陈军,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世军诉被告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世军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世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世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尔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宋 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