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六裕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建霞与葛军、涂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霞,葛军,涂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六裕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陈建霞,女,195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葛军,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涂群,女,1979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4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恩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