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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六裕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建霞与葛军、涂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霞,葛军,涂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六裕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陈建霞,女,195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葛军,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涂群,女,1979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4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恩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