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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一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杨海全与鲁华明、任同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全,鲁华明,任同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一初字第876号原告杨海全,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凯,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鲁华明,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任同庆,男,成年,住河南省辉县市冀屯乡冀屯村。原告杨海全与被告鲁华明、任同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魏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