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民一终字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继明、张继芳与梁澎、黄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澎,张继明,张继芳,黄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一终字007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澎。委托代理人:余浩伟,霍山县下符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继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继芳。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艳琳,霍山县衡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责人:李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敏,安徽龙鼎律师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梁澎因与被上诉人张继明、张继芳、黄涛机动车交通事故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澎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梁澎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澎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黄涛承担5915元,梁澎承担3185元,张继明、张继芳共同负担1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为2003元,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德明审 判 员 尚 滨代理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郝先春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