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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民初字第02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宝花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02352号原告王某某,女,2010年4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长安区人。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原告之父亲。委托代理人杨峰,系咸阳市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宝花,女,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秦都区人,系原告之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宝花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136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晓玉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人民陪审员  马三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