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长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长兴怡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中华、张慧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怡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中华,张慧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长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长兴怡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其。委托代理人:尤金华。委托代理人:钱秋红。被告:孙中华。被告:张慧芬。原告长兴怡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中华、张慧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中华、张慧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孙中华、张慧芬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怡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中华、张慧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兴怡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江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