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申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肇州县丰乐中字与曾庆鑫、曹国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曾庆鑫,曹国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申字第47号再审人申请(一审被告):肇州县丰乐中学,住所地肇州县丰乐镇。法定代表人:郭洪江,该校校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曾庆鑫,男,199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一审被告:曹国聪,男,199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王淑敏,系曹国聪母亲,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人申请肇州县丰乐中学(以下简称丰乐中学)因与被申请人曾庆鑫、一审被告曹国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州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丰乐中学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责任划分不当、司法鉴定结论未向申请人送达、程序违法等问题,申请法院再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曾庆鑫与一审被告曹国聪均为丰乐中学在校学生,在案发时均为未成年人,双方在校园内发生殴斗,学校当值人员没有及时予以制止,在被申请人受伤后没有妥善予以处置,在医疗条件不足需要转院就医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尽到相应救助义务,与伤者伤残有一定关系,应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一审法院依据责任划分赔偿比例并无不当,且被申请人曾庆鑫与一审被告曹国聪均为未成年人,二者监护人已经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故对二者具体划分损失责任比例已无必要,申请人认为划分责任比例不当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司法鉴定报告未向申请人送达的问题,因该司法鉴定报告为被申请人当庭举示的证据,申请人对该证据并无异议,该事实在庭审笔录中已明确记载,故申请人该项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丰乐中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肇州县丰乐中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由 艳审 判 员 周铁峰代理审判员 王鹏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冯 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