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逊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逊克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喜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逊商初字第215号原告逊克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光春,公司职员。被告刘喜龙,男,农民。原告逊克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刘喜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刘喜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红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卜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