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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锋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蒋吉建诉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吉建,张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82号原告蒋吉建。被告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吉建诉被告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吉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吉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吉建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和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袁宏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