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锋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蒋吉建诉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吉建,张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82号原告蒋吉建。被告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吉建诉被告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吉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吉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吉建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和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袁宏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