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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兰催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包头市成亚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丛博娜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包头市成亚工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兰催字第19号申请人包头市成亚工矿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丛博娜。申请人包头市成亚工矿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浙江博阳压缩机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收款人为兰溪市成迪机械有限公司,号码为40200051/25238535,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04月23日,到期日为2014年10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包头市成亚工矿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海雁审 判 员 陆高峰审 判 员 程健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吴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