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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石磊与临安华府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磊,临安华府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32号原告:石磊。被告:临安华府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云虎。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磊诉被告临安华府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成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沈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