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赵基福诉王绍松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基福,王绍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赵基福(又名赵海福),男,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王绍松,男,汉族,小学文化。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绍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基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受理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经本院审查,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现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梓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唐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