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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张云与李秀丽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李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张×××,男,汉族,2005年3月12日出生,云南省玉溪市人。法定代理人张红伟,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无业。系申请人张云父亲。被申请执行人李秀丽,女,汉族,1981年1月11日出生,云南省安宁人,×××,住安宁市×××,身份证号码:×××。关于张云申请执行李秀丽抚养费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安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云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9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秀丽已到庭交纳6960.0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罗梅佳人民陪审员  金 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