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3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046号原告柴某某,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关亚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