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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3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046号原告柴某某,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关亚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