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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仇国平与金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国平,金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22号原告:仇国平。被告:金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国平与被告金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国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仇国平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国平撤回对被告金国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仇国平负担。审 判 员 马绪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竺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