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仇国平与金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国平,金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22号原告:仇国平。被告:金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国平与被告金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国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仇国平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国平撤回对被告金国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仇国平负担。审 判 员 马绪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竺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