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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通山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2014〕鄂通山执字第00251号孔祝英与徐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祝英,徐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通山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孔祝英,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凤池社区新南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208150023。被执行人徐北胜,男,195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南林桥镇大坪村十三组龙坑19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590923491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祝英与被执行人徐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北胜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偿还能力。申请执行人孔祝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通山执字第0025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阚自力审判员  陈迪明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锦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