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朝有与蔡正满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有,蔡正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129-1号原告:王朝有,男,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六安市金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蔡正满,男,1972年2月29日生,汉族,六安市金安区人,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王朝有因与被告蔡正满合伙协议纠纷,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蔡正满所有的皖N×××××号奇瑞轿车采取查封保全措施,原告王朝有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朝有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使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蔡正满所有的皖N×××××号奇瑞轿车,在查封期间不得过户、转让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邵立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