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民诉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江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江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诉保字第1号申请人南京江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东阳村。被申请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开发区工业园永花路002号。申请人南京江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200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牌号为苏AXXX**混凝土泵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南京江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牌号为苏AXXX**混凝土泵车;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含其分支机构)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伟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