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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三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张伟与晏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晏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三初字第257号原告张伟,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胡英,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晏伟(曾用名晏金如),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晏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晏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其对被告晏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 判 员  龙谦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鲁雪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