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慈民一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朱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慈民一初字第1642号原告朱某,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被告龚某,女,1982年6月26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湖南省慈利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系张家界市某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朱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后,按原告朱某所确认的地址于同年11月3日、11月19日两次给原告朱某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确定于2014年12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朱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赵强军审 判 员 田仲虎人民陪审员 于忠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龙红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