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铁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1
案件名称
邵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沪铁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邵某某。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4)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刘晓光、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4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邵某某在本市轨道交通八号线人民广场站站台层上行自动扶梯处,趁被害人庄某某不备,窃得其双肩包内红色皮质长款折叠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被害人身份证及社保卡各��张、银行卡三张及银行口令卡一张。邵得手后将三张银行卡及银行口令卡抛至一号线人民广场站站台层一垃圾桶内,将钱包抛至二号线东昌路站站台男厕所的垃圾桶内。当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邵某某在二号线人民广场站站厅层下行自动扶梯处,趁被害人颜某某不备,拉开其双肩包拉链欲再次扒窃时,被反扒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庄某某的身份证、社保卡及现金人民币300元。民警带邵某某至上述抛赃地点找回了钱包、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被窃钱包价值人民币72元,涉案赃款赃物均已依法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庄某某、颜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伏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归案情况的说明、刑事影印件、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及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邵某某盗窃被害人颜某某的一节事实,邵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邵某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邵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朱弘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