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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青民初字第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秋平与方忠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平,方忠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澄青民初字第0983号原告陈秋平,男,1980年8月1日生,汉族。被告方忠清,男,1968年10月23日生,汉族。原告陈秋平与被告方忠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秋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忠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秋平诉称:他作为瓦工曾多次为方忠清提供装潢劳务,截至2014年9月17日方忠清共结欠他工资7800元。同日,方忠清出具欠条1份并承诺于2014年9月23日给付欠款。但该款经他多次催讨,方忠清拒不给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款7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方忠清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方忠清向陈秋平出具欠条1张,该欠条载明:“今有方忠清欠石牌工地30幢401室装潢瓦工工资人民币染仟捌佰元正。到2014年9月23日还你。到时不还到法院起诉一切费用有本人承担。”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方忠清与陈秋平之间的劳务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陈秋平向方忠清交付劳动成果后,有权要求方忠清支付酬金。陈秋平要求方忠清支付酬金78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方忠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方忠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秋平酬金7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陈秋平已预交),由方忠清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陈秋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 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蒋乔瑜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