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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山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爱莲与被告付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莲,付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山民初字第15-1号原告周爱莲,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被告付辉,男,1980年3月4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福源小区4-02号商业楼1-2层南第1-4间。法定代表人李国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莲与被告付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豫F311**的车辆予以扣押,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爱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将来生效裁判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车牌号为豫F311**的车辆至鹤壁市长风北路贵平停车场,扣押期间不得转移、损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勇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