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速)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速)初字第11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李某。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索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于蓉蓉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速)诉(2014)769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6月2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爬窗进入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某社区28号楼2单元702室赵某家中欲盗窃时被发现,后逃离。后李某在小区内被发现并被民兵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系坦白,犯罪未遂,初犯、偶犯,建议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