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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埭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常州亚泰焊割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宜鹏重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亚泰焊割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宜鹏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溧埭商初字第109号原告常州亚泰焊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埭头镇工业园新安南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68114134-2。法定代表人刘小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炫彦,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宜鹏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鹏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杏里路,组织机构代码68587304-9。法定代表人陆乾。原告亚泰公司诉被告宜鹏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才保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炫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宜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亚泰公司诉称,2012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数控火焰直条切割机一台,合同总价款121000元。后被告仅支付货款115000元,尚欠6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费6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宜鹏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数控火焰直条切割机一台,合同总价121000元。合同约定,签订后被告支付定金50000元,在提货前再支付65000元,安装验收后一年内再支付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货交付给被告验收使用,但被告仅支付货款115000元,尚欠货款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未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产品销售合同、设备交付验收单、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电子汇划收款回单复印件以及当事人的陈述附卷作证。本院认为,被告宜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及被告欠款未付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宜鹏公司欠款不付,引起讼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亚泰公司要求被告宜鹏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宜鹏重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常州亚泰焊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审判员  张才保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程 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