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鲜海林、何秀英与被告张丽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海林,何秀英,张丽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9号原告鲜海林,男。原告何秀英(原告鲜海林之妻),女。委托代理人杨卫华,南部县东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丽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鲜海林、何秀英诉被告张丽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鲜海林、何秀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鲜海林、何秀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鲜海林、何秀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鲜海林、何秀英负担。审判员 李维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兴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