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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鲜海林、何秀英与被告张丽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海林,何秀英,张丽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9号原告鲜海林,男。原告何秀英(原告鲜海林之妻),女。委托代理人杨卫华,南部县东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丽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鲜海林、何秀英诉被告张丽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鲜海林、何秀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鲜海林、何秀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鲜海林、何秀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鲜海林、何秀英负担。审判员  李维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兴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