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汉阳立保字第0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胡京玲与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五环国际名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京玲,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五环国际名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谭峰,翟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立保字第00097-1号原告:胡京玲。被告: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峰。被告:武汉五环国际名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戈红。被告:谭峰。被告:翟戈红。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鄂汉阳立保字第0009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五环国际名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谭峰、翟戈红所有的价值70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汪丽华所有并提供担保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屋(建筑面积467.92平方米)的查封。审 判 长  金 军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人民陪审员  杨 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童梦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