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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苍执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兰陵县农村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与周虎、徐启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县农村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周虎,徐启伟,何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苍执字第809号申请执行人兰陵县农村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法定代表人王胜昌,理事长。被执行人周虎,居民。被执行人徐启伟,居民。被执行人何龙,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兰陵县农村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与被执行人周虎、徐启伟、何龙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苍商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虎、徐启伟、何龙的银行存款130,000元(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张爱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华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