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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行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海彪、张燕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县行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板仓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小亮,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浩,长沙县高桥镇人民政府计生主管镇长。委托代理人杨华,长沙县高桥镇人民政府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吴海彪,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燕玲,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海彪、张燕玲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长县高桥镇征决字(2014)第X5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查实被执行人吴海彪、张燕玲于2012年3月7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2日对吴海彪、张燕玲作出了“长县高桥镇征决字(2014)第X5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限被执行人吴海彪、张燕玲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65576元,被执行人吴海彪、张燕玲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缴纳社会抚养费。2014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长沙县人口催字(2014)第208号”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社会抚养费缴纳义务。本院认为,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长县高桥镇征决字(2014)第X5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吴海彪、张燕玲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长县高桥镇征决字(2014)第X5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尚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65576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判长  肖红斌审判员  盛 群审判员  王灿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左亚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