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三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刘传声与王宝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声,王宝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538号原告刘传声,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宝,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系武城县鲁权屯飞宇铁活玻璃钢加工处经营者,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管荣齐,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刘传声与被告王宝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传声诉称,其系名称为“一种防火余压阀”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320527083.0),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因涉案的名称为“一种防火余压阀”实用新型(专利号为:ZL201320527083.0)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47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全部无效,原告的起诉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传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宏军代理审判员 颜 峰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垣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