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增泉与陈培成、吴雪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增泉,陈培成,吴雪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92号原告陈增泉,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培成,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吴雪娥,女,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增泉与被告陈培成、吴雪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陈增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本案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增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增泉负担。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细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