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张成后与冒立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后,冒立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66号原告张成后,男,汉族,居民。被告冒立成,男,汉族,居民。原告张成后与被告冒立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成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冒立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成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后撤回对被告冒立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成后负担。审判员 杨礼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