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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37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杨波与高翠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波,高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722-3号申请执行人:杨波,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1518。被执行人:高翠玲,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764。关于杨波与高翠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诉讼期间作出(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6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高翠玲名下车牌号为粤T×××××的小汽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翠玲名下车牌号为粤T×××××的小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钟 浩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