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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胡贵波与攀枝花市中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贵波等,攀枝花市中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胡贵波等76人(含单位)。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中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高梁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钟官,该单位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胡贵波等76人(含单位)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履行期届满,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中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中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厂房四间,建筑物四栋。二、由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中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所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进行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宾 来自